环境优雅的廉租房小区 资料图 赵锐 摄
2010年底前,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将“扩容”,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覆盖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农民工要有
集体宿舍和“探亲房”……昨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实施。
廉租房标准一年公布一次
《意见》指出,“十一五”期间,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意见》明确了我市未来3年廉租住房计划,其中明确提出,在2010年底前,全市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鼓励社会机构建设廉租房
政府鼓励社会以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也将逐步将政府管理的公有住房转换为廉租住房。《意见》提出,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新建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50平方米以内。
转借转租廉租房将被收回
《意见》指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以及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将被按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承租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廉租房经适房免收行政费
社会单位和人员,将闲置房屋改建为适合农民工租住的公寓,面向进城流动务工农民出租,可减免租赁受益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而农民工家庭在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主解决住房问题的,免缴相关契税也被纳入《意见》内。此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购经适房不满5年不能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迁居、重大疾病及各种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转让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政府也可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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