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设备层到底归业主还是归物业所有?依据新《物权法》,朝阳区安华西里1区某楼的110名业主认为他们对该楼地下一层的设备层有法定的共有权和管理权,因此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昨天(10月30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审理。
据了解,110名业主所在的安华西里小区建于1987年,现在由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昨天(10月30日)开庭时,法院旁听席上坐了10余名小区业主,大部分是白发苍苍的老人。
小区业主代理人77岁的杨老先生表示,新《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这一规定,业主享有地下设备层的所有权。然而,物业公司未经相关产权单位和居委会同意,却私下将其所居住的安华西里1区某楼地下一层的共有设备层转让给他人经营旅馆,由此带来许多卫生、安全及噪音等问题,引起居民的强烈不满。杨老先生表示,小区居委会曾就此给物业公司发函,要求归还地下设备层未果。
“此楼的地下设备层并不是由我们出租的,物业公司对这层不进行管理,也不收取费用。”针对业主的指控,亿方物业公司及其第四分公司表示。其代理人说,安华西里小区与普通住宅楼不同,有25家产权单位,业主并未和他们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产权单位也未将地下设备层委托其管理。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成为此案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官当庭宣读了对该楼地下旅馆进行调查的结果,根据旅馆经营者所述,旅馆于1993年8月1日开始经营,物业公司只收取了供暖费,并不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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